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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高新区“高新贷”业务流程及说明

  • 一、申报条件

  • “一区十四园”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为镇江高新区“高新贷”业务支持对象:
    1.列入镇江高新区统计对象库的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2.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企业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3.企业创新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持续稳定的科技创新及知识产权投入,具备良好的研发和生产条件;
    4.企业信用记录良好。
  • 二、申请材料

  • 1.《镇江高新区“高新贷”项目申报书》(在镇江高新区建设促进服务中心网站下载:www.zjgxqcy.net);
    2.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3.企业开户许可证、贷款卡复印件;
    4.企业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历;
    6.专利证书及企业各项荣誉证书;
    7.企业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及申报当月的财务报表;
    8.申报期上一年度末财务报表各科目明细和账期;
    9.申报当年销售合同(3-4份);
    10.合作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 三、办理流程

  • (一)贷款申请

    企业根据自身贷款需求,按照“高新贷”管理实施细则及合作银行要求准备材料,向所在园区管理机构提交贷款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二)园区初审

    “一区十四园”管理机构负责初步审核,审核重点是否为园区内企业、企业生产经营是否正常、企业提供的基本材料是否齐全等。
    园区出具初审意见,并在初审意见处盖章,初审通过的贷款申请材料提交镇江高新区管委会。

    (三)管委会复审

    镇江高新区管委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重点为是否高新区统计对象库内企业,企业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或高新区发展规划,是否属于支持行业,项目科技含量高低,产业化可能性高低等。
    管委会可在复审过程中安排合作银行一起进行现场考察,完成后在复审意见处盖章。

    (四)银行独立审核

    合作银行在收到经过园区初审、管委会复审的申报书后,独立审贷,出具审批意见,审核时效为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放款备案

    合作银行落实放款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放款情况反馈至镇江高新区管委会,镇江高新区管委会建立放款企业备案台账。

    (六)贷后管理

    合作银行放款后按照银行内部贷后管理要求进行借款企业的贷后管理,并将贷后检查情况通报镇江高新区管委会。

    (七)风险预警

    合作银行在贷后管理过程中发现借款企业风险事项的应立即采取措施保全,并且将风险事项报告给镇江高新区管委会,会商风险处置方案。

    (八)还款处理

    借款企业正常还贷后,合作银行在还款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镇江高新区管委会。
  • 四、有关说明

  • (一)“高新贷”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0%,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二)合作银行、镇江高新区管委会应对“高新贷”项目进行日常跟踪管理和风险控制。

    1.合作银行应进行财务风险控制,要对借款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与镇江高新区管委会保持联系,了解企业的发展状况,每季度向镇江高新区管委会提交企业的贷后检查报告。发现问题的,应要求借款企业及时整改,并书面告知镇江高新区管委会。
    2.镇江高新区管委会应进行日常跟踪管理,建立抽查制度,了解掌握借款企业的研发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发现问题的,应要求借款企业及时整改,并书面告知合作银行。
    3.借款企业在贷款期内如发生并购重组的,须征得债权人同意,其还款责任由并购重组后的企业承担。镇江高新区管委会、合作银行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借款企业在贷款期内被合并重组或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即互相告知。

    (三)在对贷款项目进行日常管理过程中,企业所在园区、镇江高新区管委与合作银行任何一方发现借款企业有弄虚作假、无法正常还贷等重大问题的,应及时通报。情节严重的,镇江高新区管委会应联合合作银行共同中止项目,并追究借款企业的相关法律责任。

    (四)借款企业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作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贷款逾期通知书》并通知镇江高新区管委会, 企业连续欠息超过三个月或企业将贷款用于其他非经营性用途及合作银行认定的其他违约情况,合作银行即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合作银行在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并通知镇江高新区管委会。

    (五)对借款企业出现主观恶意行为的,严格限制承担企业申报各级各类项目;镇江高新区管委会和合作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记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

    (六)借款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银行有权提前追讨借款企业的贷款本息,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
    2.违反财经纪律,挪用或挤占贷款资金的;
    3.在日常管理中不配合贷款项目实施情况核查,不按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等材料的。
    联系人:镇江高新区科发局杨琪:88171031、15106103066;江苏银行镇江分行科技支行高娇:13951281087。